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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的函

来源: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时间:2018-01-04 15:56:15.0

 粤环函〔20171945

 

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的函

 

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:

现将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发布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〉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,国环规环评〔20174号)转发给你们。根据《暂行办法》,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修改完成前,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。

为做好过渡时期我厅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,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。市、县(区)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。

一、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

(一)对于大气污染为主的水泥、火电、平板玻璃、冶炼、危废焚烧等项目,水污染为主的电镀、印染、糅革、造纸、酒精生产等项目,或生态影响为主的水利、水电、矿山开发、码头、航道整治等项目,建设单位应按《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,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、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,形成验收报告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,同时向我厅提出项目配套噪声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。

(二)对于噪声污染为主的公路、轨道交通、机场等项目,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危废集中处置(不含危废焚烧)及综合利用项目,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厅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,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,并按照我厅现有验收程序办理。

(三)2017101日前,已向我厅提交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,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,并可继续交由我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。

二、有关信息报送要求

(一)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、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,应向我厅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市、县(区)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,并接受监督检查。

(二)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(或收到我厅验收意见)后5个工作日内,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,填报项目相关信息。

三、项目建设变动申报

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,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厅报告工程变动情况。经界定,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。

四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

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,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
五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,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关于发布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的公告.doc下载